確定及測量土地的位置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7條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政府出售土地的基本政策,是在公開拍賣中,把租契售與出價最高者;政府亦可以私人協約方式批租土地。

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私有土地,除聖約翰座堂外,一律是租賃土地。土地測量師的其中一項工作,是確定及測量從前批出租賃土地的位置。

確定租賃土地位置的首要證據,就是有關土地的政府租契。根據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條,政府租契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批給的土地租契,並包括:

(i)   任何藉以延展租契年期或更改租契條文的文書;
(ii)  同意訂立該等租契的協議;及
(iii) 官契。

土地測量師須以法律的原則,解釋政府租契和所有相關事項中對土地位置或界線的描述,並在有需要時查明批地的意圖,然後根據該些描述和意圖來確定相關土地的位置或界線。

政府租契中的地塊條款以文字或圖則描述土地位置或界線。若地塊條款對土地位置或界線的描述是清楚和沒有歧義,土地測量師會以該描述作為土地位置或界線的確鑿證據。土地測量師不可以接納外在證據用以抵觸、改變、或增加政府租契中對土地位置或界線的描述。

可是於1980年前批出的新界土地,其政府租契圖則所示有關土地的位置多是只以當時地界與某些地物之間的關係為依據。多年以後,部分地貌已經改變,如只用舊日政府租契圖則來辨認土地於實地的位置,有可能遇到困難。再者,地塊條款及政府租契圖則對土地位置或界線的描述會是不精確或有歧義,例如:

(i)   記載於政府租契的面積與實地面積有頗大差異;
(ii)  政府租契圖則因以小比例描述土地位置或界線而產生頗大誤差;
(iii) 土地位置或界線的描述與實地界線的地物未能相符;或
(iv)  政府租契或政府租契圖則己經殘缺或甚至遺失。

根據普通法和衡平法,不精確或有歧義的地塊條款及政府租契圖則,都不能使政府租契無效。因此,土地測量師仍須確定這些土地的土地位置,方法是查核當批地時的外在證據,包括土地的批地檔案、批地測量紀錄、當時土地界線資料、舊地形圖及舊航空照片等,和進行實地土地測量以核實有關的外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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